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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公證文書分五類:
文書的具體內容:
中國委託公證人收費
項目 | 收費 (港幣) |
個人委托書* | 1500元 |
收養子女聲明 (單身或夫婦)* | 1500 – 2100元 |
收養委托* | 1500元 |
婚姻狀況聲明* | 1000 – 1400元 |
繼承遺產聲明、放棄繼承 | 1800元 |
事實收養聲明 (單身或夫婦) | 1500 – 2100元 |
贈與書 | 1800元 |
申請配偶、親屬來港 | 1500元 |
申請來港接產 | 2000元 |
經濟擔保 | 2000元 |
一般聲明 | 2000元 |
香港登記結婚證明書 | 1000元 |
中國委託公證人收費
項目 | 收費 (港幣) |
公司委托書 | 3500元 |
證明文件的原本及複印本 (加註、證明書) | 1500元 |
有限公司證明書 | 3000元 |
無限公司證明書 | 2500元 |
項目 | 收費 (港幣) |
法定聲明核證證明書 (其他人監誓)* | 3500元 |
法定聲明核證證明書 (委托公證人監誓)* | 1500元 |
文件資料證明書* | 3500元 |
法定聲明 | 免費(必須與文件資料證明書同時辦理) |
公司、企業法人從事經貿活動所需的下例文書、事實公證:
總收費應從以上收費表所列,加上 : -
中國委托公証人在CEPA的作用
附件5:
關於“服務提供者”定義及相關規定 l香港服務提供者資格的審核第六條(三) n 本附件第六條第(一)款第1項和第2項、第(二)款規定的法定聲明、自然人身份證明的複印件,以及工業貿易署認為需要由律師作出核實證明的文件資料,應經內地認可的公證人核證。
附件5:
關於“服務提供者”定義及相關規定 l銜接內地審核程序第七條 n 香港服務提供者向內地審核機關申請取得《安排》中的待遇,按以下程序進行: · (一) 香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內地提供附件4中的服務時,向內地審核機關提交本附件第六條規定的文件資料、法定聲明和證明書。…
中國委托公証人就CEPA附件5提供的服務
其他相關的參考資料國家工商行政總局【關於貫徹落實《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》和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》促進內地與港、澳經濟共同發展的若干意見】 l 廣東省工商局的《香港、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廣東省申辦個體商戶登記指南》
現時中國委托公証人協會為CEPA附件5草擬的公証文書適用格式共16款:
中國委托公証人可按《香港服務提供者》的需要及個別情況,提供多個不同層次的CEPA附件5類委托公証服務讓申請者選擇。
旺角山東街47-51號中僑商業大廈20樓4室(近港鐵站E2出口)
旺角雅蘭中心一期21樓2118室
旺角中僑商業大廈九龍旺角山東街47-51號中僑商業大廈20樓4室
(近旺角港鐵站E2出口)
香港金鐘夏愨道18號海富中心1座29樓29C2室
(近金鐘港鐵站A出口)
上水龍琛路39號上水廣場11樓1116-7室
屯門屯喜路2號柏麗廣場23樓1室(屯門大會堂側)
荃灣青山公路264-298號南豐中心23樓2301A3室(近荃灣港鐵站A2出口)
辦公時間:
星期一至五(朝10時至晚7時) ‧星期六(朝10時至午1時) 假日休息
聯系:
電話/WhatsApp:91099999 或 65433333
國內 131-4389-6699
Q號 : 3357348162
Q郵箱 : [email protected]
傳真:28666000
CEPA證明書,由工貿署評審和証書批核。
根據申請者申報及遞交的文件資料,工貿署會評審有關申請者是否符合 CEPA 附件5規定的香港服務提供者標準。
工貿署認為符合 CEPA 附件5規定的香港服務提供者標準的申請者會同時獲發《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》。如獲批的申請涵蓋多個服務行業,工貿署會就每個獲批的服務行業簽發一份《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》。若申請者未能提供正確資料及/或所需的文件資料(包括法定聲明),其申請將不獲批准。
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向工貿署申請《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》時,須遞交下列文件:
所指的法定聲明,必須由申請者的負責人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《宣誓及聲明條例》(第11章)的程序及要求作出及簽署。該法定聲明須用中文填寫,有關副本須經由內地認可的公證人(即中國委託公證人)核證。
每份《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》申請書必須包括:
根據內地在《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》(CEPA)附件4中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,服務提供者如能符合 (CEPA) 附件5內"服務提供者"定義和相關規定,便可享有(CEPA)附件4中的優惠待遇。
有關行業的服務提供者可由2003年11月17日起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工業貿易署申請《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》。
有關申請程序已詳列於工業貿易署《致服務提供者通告第2/2003號》主體文本。
立有數份遺囑,內容相抵觸的,以最後的遺囑為準。
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:
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願,受脅迫、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。